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8.34%,归母扣非净利润同比增长2784.02%。发行人2023年营业收入预计变动率为-3.76%至1.58%,净利润预计变动率为-4.92%至7.76%。发行人无纬布及其防护系列产品作为原材料亦受到下游市场景气的传导,销售收入在2022年受到短期刺激影响而快速上升,“目前该等刺激情形已随着地缘政治局势的缓和或长期持续而趋于稳定。”根据2023年业绩快报,同益中2023年营业收入64,032.44万元,同比增长3.89%,净利润15,447.64万元,同比下降9.86%。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是受全球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国际冲突烈度减缓的影响,报告期内市场需求放缓。(2)根据公开披露数据,可比上市公司同益中2021年营业收入33,090.24万元,同比增长16.95%,净利润4,504万元,同比增长15.67%。而发行人2021年收入17,954.68万元,同比增长7.47%,净利润251.36万元,同比下滑60.76%。(3)根据公开披露文件,发行人以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和无纬布为主,而同益中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加工成毛利率更高的防弹制品后对外销售。(4)无纬布及其防护系列产品2022年主要新增客户喀狄特2023年1-6月销售收入大幅下滑至155.89万元,宁波盈和进出口2023年1-6月销售收入大幅下滑至0.22万元,江西伽盾2023年1-6月销售收入大幅下滑至285.75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2023年全年业绩情况,说明业绩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及差异原因。(2)说明无纬布及其防护系列产品2022年主要新增客户开发过程、经营情况、实际控制人从业背景、付款能力、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是否囤货、是否与发行人持续合作;主要客户喀狄特、宁波盈和、江西伽盾等2023年1-6月收入大幅下滑的原因,结合全年销售情况说明军事装备应用领域需求是否大幅下滑。(3)结合合同签订、订单及订单转化情况说明期后可实现业绩情况,是否存在大幅下滑风险。(4)2020、2021年收入、毛利率、净利润金额及变动幅度与同益中的比较情况,趋势相反的原因。(5)说明与同益中相比,发行人在境内境外军事装备、安全防护领域的技术、资质、获客能力及客户认可度、产品质量、产能等方面的具体优劣势,发展战略和壁垒情况。(6)说明下游市场需求增速测算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舜天豪舰业务真实性和合作稳定性。根据首轮问询回复,①贸易商舜天豪舰为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第一大客户,2021年至2023年6月,公司对舜天豪舰收入1,475.6万元、7,941.06万元和3,948.41万元,销售占比为8.22%、21.23%和21.28%。销售产品主要为有色丝和超高强丝,终端客户为北美客户。②根据舜天豪舰出具的说明和报关单,舜天豪舰向发行人采购的产品已向下游销售,且舜天豪舰不存在备货情形。中介机构对是否已实现终端销售未执行进一步工作。请发行人说明:①仅通过客户出具在说明和报关单验证舜天豪舰实现终端销售是否充分,贸易商舜天豪舰下游客户构成及销售占比、销售产品明细,终端使用销售情况。②2021年、2023年6月回款比例为83.83%、95.50%,说明对舜天豪舰信用期和赊销额度的具体约定,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③报告期内先通过青岛橡树、后换为舜天豪舰向同一终端客户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与舜天豪舰的合作稳定性。
(2)其他贸易商合作稳定性。根据首轮问询回复,①2022年度,公司新增一家主要贸易商InnovartePteLtd,系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接洽后建立联系。②贸易商喀狄特、INNOVARETE、宁波盈和贸易商存在注册资本较低或员工人数较少,成立当年即与发行人合作情况。中介机构对是否已实现终端销售未执行进一步工作。请发行人说明:①贸易商喀狄特、INNOVARETE、宁波盈和等的开发过程、主要参与人员、沟通过程及相关支持文件,交易是否真实及依据。②主要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客户及销售金额、发货地、收货地、发货时间、签收时间、回款金额、占比及时点,并对异常做简要分析。③下游客户构成及销售占比、销售产品明细,是否实现终端销售。④2023年贸易商客户是否存在销售放缓、库存积压情况。
(3)霍尼韦尔贸易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直销客户。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将霍尼韦尔贸易划分为直销客户。请发行人说明霍尼韦尔贸易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直销客户的合理性,霍尼韦尔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发行人产品后用途,销售对象、销售金额、实现终端销售时间。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1)说明舜天豪舰、喀狄特、INNOVARETE、宁波盈和等主要贸易商客户交易是否真实及依据,说明对客户开发过程、主要参与人员、沟通过程、舜天豪舰实际控制人和关键经办人相关信息、向发行人采购的商业理由,贸易商经营情况、资金实力、财务核算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是否健全有效等情况的具体核查过程及取得的核查证据。(2)说明实地走访所选取贸易商及其终端客户,是否察看其主要经营场所,发行人产品在经营场所的库存状态,进销存情况。(3)完善收入核查程序,对主要境内外客户实地走访,并说明实地走访具体程序、过程及取得的核查证据,如何验证销售真实性。(4)说明2020年贸易商函证替代测试确认金额较高的原因。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茂信新材成立于2018年,成立当年即与公司发生交易。茂信新材员工人数2人,股东周武持有茂信新材10%股权,其配偶徐君通过千合投资持有公司0.0937%股权。报告期内,徐君为公司关联方千喜集团员工,2015年9月参与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千合投资的股权激励计划。(2)报告期各期,公司与茂信新材交易金额分别为892.29万元、736.93万元、361.35万元和208.0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4%、4.10%、0.97%和1.12%。根据公司与经销商茂信新材签订的《经销商协议》,对于退换货存在特殊约定,茂信新材可于一个月内申请换货,单次换货比例上限30%。(3)公司存在直销客户与经销商茂信新材的主要终端客户重合的情况。客户根据自身的需求,综合考虑采购便捷性、产品种类、与经销商合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自主选择直接向公司采购或通过公司的经销商进行采购。
请发行人说明:(1)与茂信新材合作的必要性,下游客户可直接向发行人采购但同期仍通过茂信新材采购的原因。(2)茂信新材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下游客户构成、具体销售产品及销售占比、重叠客户同一产品在销售价格和毛利率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下游客户产品是否已加工成品对外销售,是否囤货。(3)茂信新材资金需求、茂信新材及其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关键经办人员资金流水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况。(4)茂信新材可于一个月内申请换货,单次换货比例上限30%的退换货约定,与发行人其他贸易商客户退换货约定相比,是否异常。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茂信新材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况。
据首轮问询回复,飞泊尔科技是发行人PE粉第二大供应商,公司向飞泊尔采购价格持续较低,各期采购价格低于上海联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7.41%、11.74%、7.47%、6.78%。飞泊尔科技是中科鑫星销售公司。飞泊尔科技同时为公司客户,向公司采购纤维丝主要系满足其下游客户需求。公开资料显示,飞泊尔科技存在实缴资本、参保人数、住所或者经营场异常的情况。公司与飞泊尔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资金占用或利益输送等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供应商选择方式,PE粉各期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产品性能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未直接向中科鑫星采购的原因,飞泊尔科技PE粉采购价格持续较低的原因及飞泊尔科技PE粉同期向其他客户销售价格是否一致,发行人采购价格是否公允。(3)上海联乐化工PE粉同期向其他客户销售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飞泊尔、上海联乐化工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公司与飞泊尔、上海联乐化工、中科鑫星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资金占用或利益输送的具体核查方法、过程及取得的核查证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5.毛利率大幅变动且聚乙烯纤维毛利率高于同益中的合理性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与同益中产品类型一致。2020年至2023年6月,同益中毛利率分别为33.91%、31.62%、 39.87%、37.22%,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 27.83%、22.84%、 39.68%、42.93%。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销售毛利率显著 低于同益中,2023 年毛利率显著高于同益中。(2)发行人各 期有色丝毛利率为 69.26%、57.95%、57.89%、61.13%,超高 强丝毛利率分别为 52.23%、51.77%、54.25%、55.46%,上述 两类产品 2022 年毛利贡献 46.21%。同益中高分子量聚乙烯 纤维毛利率为 31.59%、29.47%、36.58%。(3)发行人报告期 内常规丝、有色丝单位成本大幅波动。其中,2023 年 1-6 月, 原材料及电力价格保持稳定,蒸汽价格有所回落,公司常规 丝类产品单位成本下降 7.31%。生产线进行了调试改造,相 关制造费用及生产损耗有所增加,2022 年度,公司有色丝类 产品单位成本上升 21.47%,2023 年 1-6 月,随着公司有色丝 类产品生产线趋于稳定,单位成本较 2022 年度下降了 16.02%。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公司的市场地 位、产品定位、定价机制、和客户的合作情况、销售政策等 因素,说明各期主要客户销售定价方式及价格的公允性,以 及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同益中销售均价的差异及合理性。说明向舜天豪舰、美国生然销售价格显著偏高的原因及合理 性。(2)结合生产工艺改进、单位料、工、费用成本变动等 量化分析说明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和同益中相比,同类产品原辅材料、 生产工艺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比较各期单位成本差异,并说 明合理性。(5)结合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境外终端客户占 比、销售区域分布、细分产品结构等说明 2020 年、2021 年 销售毛利率低于同益中,2023 年毛利率显著高于同益中的原 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1)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 查意见。(2)说明对发行人销售价格公允性的具体核查方法、 核查过程、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3)说明对发行人采购价 格公允性的具体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4)说明公司成本结转是否与收入确认匹配,相关业务毛利 率是否计算准确,说明对发行人成本结转的准确性、及时性 的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根据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本次拟投资金额46,861.00万元用于新建“年产2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细色丝、10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包覆复合长丝及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40,068.33万元;公司还拟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细色丝为公司原有产品之一,即纤度小于250D的有色丝;复合长丝产品系公司主要产品的衍生产品,发行人未说明有色丝的产能利用率。(3)募投生产项目中涉及土地购置总价2,129.67万元;“年产2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细色丝项目”中建筑工程费用包括两个厂房、一个宿舍楼和一个门卫处,共计投资9,517.71万元,设备购置费用为20,793.00万元,软件购置费用1,270.00万元;“年产10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包覆复合长丝项目”中建筑工程费用包括一个厂房,共计投资2,336.11万元,设备购置费用1,450.00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大楼建筑面积为8,146.43㎡,预计建造成本为1,466.36万元,设备购置费用为3,120.00万元。(4)发行人单位产出所需设备投资(达产年产值/设备购置)为0.64,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南山智尚的1.15。
请发行人说明:(1)生产项目涉及土地的购置进展情况,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否为“年产2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细色丝、10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包覆复合长丝”所共用,发行人自建生产线的必要性。(2)“年产2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细色丝、10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包覆复合长丝”项目达产后预计取得营业收入的测算情况;说明当前有色丝的产能利用率情况,结合有色丝的产能利用率、细色丝和聚乙烯包覆复合长丝的下游需求、募投产品的在手订单情况进一步说明产能消化能力,并说明预计营业收入测算的准确性。(3)结合设备的市场价格、供应商比价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设备购置价格等,说明“年产2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细色丝、10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包覆复合长丝及创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购置、购置费用畸高的情形。(4)结合现金分红与短期借款情况进一步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是否有必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关于主要产品在细分行业的市场空间情况。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2022年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需求量为12.68万吨,而2022年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能为7.50万吨,整体存在较大的需求缺口。发行人还披露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在各细分领域的市场需求情况。请发行人:说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市场空间的具体金额;结合发行人主要产品在建筑工程、纺织用品、体育用品领域的应用情况、未来业务发展方向等,分别说明发行人产品在各细分行业的市场空间及市场占有率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市场空间及竞争情况限制发行人的业绩增长的情形。
(2)关于申报前定向发行。①2022年12月,发行人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3月,发行人向员工持股计划载体永康龙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纤合伙”)定向发行210万股,发行价格为5.2元/股,合计募集资金1,092万元。②龙纤合伙是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平台,持有发行人2.46%的股权,有34个合伙人并由徐春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定向发行的目的,龙纤合伙的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是否由自有资金出资;定向发行的价格是否公允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龙纤合伙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则限售。
请保荐机构对问题(1)(2)、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