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时,是否有将借款和增资结合实施的案例?
三、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说明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同时需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结合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意见。(一)参考案例1:山东金帝精密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帝精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1)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①公司拟对博源精密按照1元/股的价格增资30,00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增资30,000万元),用于“汽车高精密关键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增资完成后,博源精密的注册资本由25,000万元增至55,000万元,博源精密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博源精密现有股东海南金海慧投资有限公司、聊城市财源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聊城市博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均同意公司对博源精密的增资安排,且放弃优先认购权。
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博源精密提供的借款金额不超过7,483万元,用于“汽车高精密关键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募投项目建设,上述借款利率为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发生之日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毕之日止。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本次借款仅限于“汽车高精密关键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其他股东未按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借款。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博源精密增资、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需求,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为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要求,博源精密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增资款项将专门用于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于2023年9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山东博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增资、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参考案例2: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吉电股份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申报材料中称对于山东寿光恒远平价光伏项目(200MW)“吉电股份已与小股东签订了具体的投资框架协议,对同比例增资以及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未说明相关实施主体中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对于其他项目,部分未提及该问题。请申请人针对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的募投项目,说明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实施主体的方式,实施主体中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借款,并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山东寿光恒远平价光伏项目(200MW)的实施主体为恒远新能源。恒远新能源成立于2016年6月,为潍坊裕永的全资子公司。潍坊裕永为吉电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吉电股份持有潍坊裕永的91.43%股权,小股东永裕渔业持有潍坊裕永的8.57%股权。山东寿光恒远平价光伏项目将以增资和借款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实施主体,小股东承诺进行同比例增资和借款。吉电股份、永裕渔业、潍坊裕永、恒远新能源于2020年5月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吉电股份、永裕渔业按照1元/股的价格同比例对恒远新能源或者通过潍坊裕永对恒远新能源进行增资,增资总额不低于山东寿光恒远200MW平价光伏项目工程总投资的20%(即不低于19,268.07万元);并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实际情况,按持股比例向恒远新能源提供项目借款,项目借款总额不超过31,000万元,借款利率参考恒远新能源已有的项目贷款利率且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具体借款利率在实际提供项目借款时,在签署的《项目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投资合作协议》还约定了选择权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以保护各方及各方股东的利益。汉鼎智库咨询是中国领先的IPO咨询机构,也是目前市场上占有率最高的机构,主要为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的IPO咨询服务及再融资咨询服务,包括募投可行性研究、细分市场行业研究、商业投融资计划研究等咨询服务。